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學員額編制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高級中學行政組織,特
    訂定本基準。

二、臺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附設進
    修學校校長由原屬學校校長兼任之。

三、各校教職員之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兼行政職務人員
        1.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組長由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
          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3.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
          之教師擔任之,並就專任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綜理學生輔導工作。
        4.各校設有國中部者,置部主任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
          聘兼之,並得增設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
          兼之。
        5.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者,其兼行政職務人員,比照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
        1.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依實際兼任人數,得增置二至四人
          ;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2.各校每班置教師二人,高中部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國中
          部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教育
          局核定後增置教師員額。
        3.各校每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總班級數之餘數達八班
          以上者增置一人。
        4.特殊教育班每班置教師三人,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二人。
        5.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教師聘兼之。
  (三)專任職員
        1.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人
          事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3.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若干人,依主計
          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4.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技士、技佐:八班以下者,置
          二人,每增八班增置一人,其餘數在四班以上未滿八班者,增
          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滿八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時,置幹事一人;滿一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
          增置一人。
        5.醫師:每校得置兼任醫師一人。
        6.護理師或護士:三十九班以下置一人,四十班以上至少置二人
          。
        7.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至少置一人。
        8.設有游泳池之學校或實驗高級中學因運動與訓練需要,經教育
          局核准得聘僱救生員或運動教練、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四)各校設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之規定辦理。
  (五)專任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四、各校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本基準及相關規定,編列
    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報請教育局轉陳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