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調用所屬各級學校教
    師支援本局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調用教師之業務由本局課程發展科主辦,其他科室協辦。

三、調用教師資格如下:
  (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

四、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至本局
    或所屬機關實習之人員,適用本原則有關調用教師相關規定。
    調用教師以公假方式調用支援本局業務。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
    ,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
    者,得繼續調用,調用期間連續不得超過五年。
    本局任務編組及教育部專案計畫補助人員,不受前項調用期間之限制
    。

五、調用教師人數採總量管控,其原則如下:
  (一)全時調用教師總人數以三十人為上限。
  (二)每校調用教師人數至多二人,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二十人以下學校
        及偏遠地區學校以一人為限。
    前項各款總量管控之調用教師人數,不包含第四點第一項之人員、任
    務編組及教育部專案計畫補助人事費用之調用教師員額。

六、一般性業務調用教師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提出調用教師支援業務需求表
        。
  (二)課程發展科彙整各科室需求人力,簽陳局長核定各科室調用人數
        。
  (三)公開遴選有意願調用之教師或考評有意願繼續調任者之工作成績
        。
    專案或緊急性業務須調用教師時,由業務需求科室簽擬,調用程序除
    作業時程外,其餘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由課程發展科管控人數,其
    人數不計入第五點之總量管控人數。
    特殊教育及幼兒園調用教師名單,由課程發展科協同特幼教育科管控
    。

七、調用教師調用期間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或代課教師處理,
    所需代理或代課費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時,再向
    本局覈實申請補助。
    調用教師必要時,每週得返校授課二節。

八、調用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歸建:
  (一)調用期間屆滿,無意願或未繼續調用者。
  (二)專案性或緊急性業務結束。
  (三)調用工作成績經考評不合格者。
  (四)工作不適任或處理公務有重大違失者。
  (五)依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逾一個月以上者。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局長核定應歸建者。

九、全時調用教師支援本局期間,比照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給予休假、
    支領不休假加班費,並得在所屬學校申請使用國民旅遊卡支領休假旅
    遊補助,所需經費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時,再向
    本局覈實申請補助。
    調用教師之出差勤比照本局公務人員辦理。

十、調用教師每年之成績考核,由本局提供平時考核資料,送請原服務學
    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各科室調用教師於調用期間申請進修、研究者,申請條件如下:
    (一)調用教師進修、研究須基於教學及業務需要,且不得影響行政
          業務,須事先經學校同意並符合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五條進修名額之限制。
    (二)各科室在不影響行政業務之前提下,每學年度進修、研究名額
          以不超過每一科室實際調用教師員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實際調
          用教師員額未滿五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三)調用教師公餘進修、研究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十二、本原則修訂施行前,已經同意進修者,於本原則修訂施行後,得依
      原同意核准進修之期程至結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