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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教育部 105年 8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1890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目的
    為因應「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弱
    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注意事項
一、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
二、有關「多元學習表現」中競賽成績、獎勵紀錄、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
    等項之計分,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三、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採計
    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伍、「競賽項目」採計原則
一、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
    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始得採計。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一)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語文類競賽、藝能類競賽、
        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
        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二)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
          。
  (三)採計:
        1.除國際發明展外,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教育部公布
          之參考項目,始予採計。
        2.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計。
二、計分原則:
  (一)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二)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
        如該競賽辦法未定義,則 2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團
        體賽積分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三)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四)特優比照第 1名;優等比照第 2名;甲等比照第 3名。如僅錄取
        前 3名,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 4名。

陸、「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
    之實施、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
        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
        ;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三)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
        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
        教育局備查。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
        見或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
        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
        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獎懲之計分(功過可相抵):
        1.獎勵:大功每次加 4.5分,小功每次加 1.5分,嘉獎每次加0.
          5 分。
        2.懲罰:大過每次扣 4.5分,小過每次扣 1.5分,警告每次扣0.
          5 分。
        3.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功過相抵
          後,無懲處紀錄者給予基本分 3分,相抵後仍有懲處紀錄者給
          予 0分。
二、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
    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
    修正。

柒、「社團參與」項目採計原則
一、社團定義及類型:
  (一)定義:指國中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
        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
        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
        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二)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
        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
        徑類)等。
二、計分原則: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之社團
    ,每學期滿16小時(節)以上,並經教師評核通過者計 2分。

捌、「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校應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
    參與之機會。
二、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學生
    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三、發證及認證單位
  (一)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
        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校外服務
        1.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
          表」之機構,始得採計。
        2.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  一覽表」
          之校外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
          校列入所擬具之「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
          ,留校備查始可採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
          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四、計分原則:採計國中在學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
    止)服務時數,每小時以 0.3分計。

玖、「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瞬發力:立定跳遠。
  (四)心肺耐力:跑走。
        1.女生: 800公尺。
        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民國 101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
    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如附表1)
三、計分原則:
  (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
        、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檢測者得擇項檢測,按照計
        分標準予以計分。
  (二)計分標準:
        1.同一次檢測四項均無(或僅一項)達門檻者,得 4分。
        2.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門檻者,得 6分。
        3.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50以上者,得 8分。
        4.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75以上者,得 9分。
        5.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85以上者,得10分。
  (三)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
        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
        益,以 4分計。
  (四)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
        之學生,以 4分計。
四、成績證明:採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
    教育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檢測單位。
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國中在學期間(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
    日止)之檢測成績。
六、附則:
  (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 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
        月相減,所得月分達 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88年 3月出生,於民國 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 (年) -88(年) =13;10(月)-3(月)=7,因達 7個
          月,故進升 1歲,其年齡為14歲。
        2.民國88年 5月出生,於民國 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 (年) -88(年) =13;10(月)-5(月)=5,因未達 7
          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拾、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競賽之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
    之規定,選擇報名參加,比照競賽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二、獎勵紀錄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
    及標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比照「獎勵紀錄」項目採計
    原則辦理。
三、社團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
    之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社團活動,比照「社團參與」項
    目採計原則辦理。
四、服務學習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
    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比照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五、體適能採計,應自行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比照「體適能」項
    目採計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