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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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
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
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
效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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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
包括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
議題。
2.內涵:
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
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
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
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
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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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
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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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
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
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
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
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
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
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
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
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
、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
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實施診斷性暨安置性評量彈性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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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各占該領域學習
課程百分之五十;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
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二至三次,但三年級第二學期
為二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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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
考。但學生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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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
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
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
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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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
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
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
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
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
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
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
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領域學習課程規定
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
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依行事實
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但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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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
非自願性中輟復學學生,具奮發向上、樂觀進取、服務奉獻等表現,
足堪楷模者,學校得視其表現,召開成績委員會議,專案核予畢業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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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
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
班級及學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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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
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
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
過相抵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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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
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七大
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領域
學習課程成績: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
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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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
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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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
,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
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
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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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
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
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
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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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校為彰顯學校本位及評量多元化特色,得視其本位發展與實際評
量需要,另訂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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