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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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
    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
          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
          效學習。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
          包括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
          議題。
        2.內涵:
          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
          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
          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
          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
          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
          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
    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
          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
          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
          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
          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
          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
          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
          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
          、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
          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實施診斷性暨安置性評量彈性調整之
    。

六、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各占該領域學習
    課程百分之五十;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
    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二至三次,但三年級第二學期
    為二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
    考。但學生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八、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
          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
          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
          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九、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
    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
    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
    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
    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
    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
          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
          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領域學習課程規定
    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
    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依行事實
    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但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
    非自願性中輟復學學生,具奮發向上、樂觀進取、服務奉獻等表現,
    足堪楷模者,學校得視其表現,召開成績委員會議,專案核予畢業證
    書。

十一、學校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
      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
      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二、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
      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
      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
      過相抵之機會。

十三、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
          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七大
          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領域
          學習課程成績: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
          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十四、學校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
      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
      辦理。

十五、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
      ,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
      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
      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十六、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
      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
      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
      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七、學校為彰顯學校本位及評量多元化特色,得視其本位發展與實際評
      量需要,另訂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