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督導人員遴聘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督導人
    員遴聘,特訂定本原則。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得就本市
    之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本市之專業輔
    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得視實際需求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三、督導人員服務內容除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
    員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督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本局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規定專業輔導人員督導員之工作職掌。

四、辦理督導人員遴聘依下列方式:
    (一)內部遴選:
          1.由輔諮中心推薦符合資格之輔導人員或由現職輔導人員自行
            申請參與遴選。
          2.參與遴選之輔導人員應填寫資績審核表,並備妥督導計畫書
            參與遴選。
          3.由遴聘小組依據督導計畫書及面試進行遴選。
          4.評分標準:
           (1)資積最高採計三十分,評分項目包括學歷、年資、考績(
              最近五年)、獎懲(最近五年)。
           (2)督導計畫書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3)面試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外部甄選:依公告簡章辦理甄選作業。
    若內部遴選或外部甄選皆未有督導人選,自現職專業輔導人員中指派
    合適人員,代理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間若有正職督導即解除代理職
    務。

五、督導計畫書應包含內容如下:
    (一)學校心理師督導人員:
          1.個人心理諮商工作經歷。
          2.個人心理諮商理念:
           (1)取向。
           (2)人性觀。
           (3)學校系統工作模式。
          3.學校心理師督導人員需具備的理念:
           (1)督導經驗及省思。
           (2)接受督導經驗及省思。
           (3)作為學校心理師督導的自我期許。
           (4)從督導人員的角度如何協助不同學派背景的學校心理師,
              提升服務績效。
          4.現階段本市學校心理師面臨的挑戰與建議。
          5.成為督導人員可以對本市學校心理師制度的貢獻。
    (二)學校社會工作師督導人員:
          1.學校社會工作師督導人員所做準備:
           (1)個人社會工作學、經歷。
           (2)學校社會工作師督導人員需具備的能力。
           (3)社會工作反思。
          2.提升本市學校社會工作師的服務績效計畫:
           (1)分析與評估本市三級輔導學生(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的
              問題與需求。
           (2)本市學校社會工作師的社會工作規劃。
           (3)現階段本市學校社會工作師面臨的挑戰與建議。
           (4)如何運用督導制度提升本市學校社會工作師的服務績效。
           (5)督導人員可以對本市學校社會工作制度的貢獻。

六、為辦理督導人員遴聘作業,設立遴聘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人員遴聘作業方式、遴聘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其他遴聘事項之審議。

七、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
    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具有心理及社會工作專業學經歷背景學者專家代表二人至三人
          。
    (三)具有輔諮中心行政經歷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之委員,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遴聘過程均應保密。
    前項決議,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應行迴避之情
    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九、本小組委員參與督導人員遴聘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依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聘。
    (二)不得接受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
          託或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督導人選,應確實保
          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候選人有
          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送本小組審議。
    違反前項原則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本小組會議決議後,報由本局
    解聘之。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督導人員由本局依本小組決議結果遴聘之,任期一年,績效考評優
      良者得以續聘之。
      督導人員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本局評定屬實者,應予以解聘,不得
      改為輔導人員。

十二、督導任期屆滿二年後,得申請回任專輔人員,回任方式依約聘專任
      專業輔導人員駐點學校調動原則辦理。

十三、遴聘作業有關督導人員職缺、申請及遴聘作業、遴聘結果及其他相
      關資訊,應於本局及本中心網站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