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非學校型態實施教育輔導及評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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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
    實驗教育)辦理成效,特依本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八條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本府核定辦理實施教育者,均需接本府之定期、不定期輔導及評
    鑑,不得拒絕。

三、實驗教育之輔導及評鑑均由教育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學管課長擔
    任執行秘書,辦理輔導及評鑑相關行政事宜。

四、定期輔導人員由駐區督學兼任;評鑑人員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部分
    委員及駐區督學兼任之。輔導人員及評鑑人員必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
    及相關人員協助輔導與評鑑。

五、定期輔導每學期實施一至二次,另本府得安排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不
    定期前往實驗教育場所訪視輔導。

六、本府每學年辦理一次績效評鑑,由評鑑人員分組前往實驗教育場所,
    針對安全、計畫執行、課程教學、學習評量、設備(財務)等項目實
    施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准駁續辦之依據。

七、本府評鑑人員至實驗教育場所辦理績效評鑑以一天為原則,並應於評
    鑑一週前通知受評者,實施方式得以簡報、參觀、資料查閱與晤談、
    綜合座談、成績評量等方式進行。

八、輔導人員及評鑑人員應於定期輔導及績效評鑑後一週內,填妥輔導紀
    錄及評鑑報告送交本府,經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擇期審議後,通知受
    評對象是否准予續辦。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