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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

貳、訓練目標:
    為因應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業務需要,對公務人員施予一般管理
    訓練、專業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以強化並提升所屬公務人員之行政
    管理能力、專業技能及資訊處理能力。

參、實施期程: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肆、實施對象: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
    遴選參訓人員優先順序如次:
一、初任公職。(但需已完成實務訓練且成績合格者)
二、現職人員因晉升、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為適應新職之所需。
三、確與業務相關,能提升工作效能與技能。
四、年度內尚未受訓練者。(但已獲准參加學校各類進修者除外)
五、配合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

伍、辦理單位:由本府人事室統籌規劃執行,請各業務單位協助辦理之。

陸、訓練種類及班別:
一、一般管理訓練:
  (一)新進人員研習班。
  (二)公文書製作研習班。
  (三)公務人員英語研習班。
  (四)兩性平權研習班。
  (五)永續發展研習班。
  (六)法制教育研習班。
  (七)人權教育研習班。
  (八)知識與經濟研習班。
  (九)巡迴教育研討會。
二、專業訓練:
    配合各業務單位為執行公務所需之專業技能與技術,分別開辦如下訓
    練班期:
  (一)各單位年度常態專業研習班:
        1.公共工程監工人員研習班。
        2.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研習班。
        3.政府採購法研習班。
        4.主計業務資訊系統操作研習班。
        5.人事業務資訊系統  ( pemis2k)  研習班。
        6.電子學習護照認證操作流程研習班。
        7.財產管理資訊系統操作研習班。
  (二)配合南瀛社區大學及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機關推廣政策所舉辦之
        訓練,視實際情況辦理。
三、行政中立訓練: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制內人員  (以適用人員優先  (註一)
      ,準用人員次之  (註二)  。)  ,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前至
    少參加一次行政中立之課程。
四、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委託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本
    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初任薦任及初任簡任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名額依實
    際符合參訓資格人員提報。
五、其他相關訓練:
    為型塑學習型政府,配合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
    行政研習中心所開辦之各類訓練  (附件)  ,指派本府及所屬同仁
    參訓,俾期強化技能,繼而提升行政效率。

柒、各班別計畫內容:
    訓練計畫內容依實際訓練目的需要專案簽辦。

捌、實施方式:
一、依所開設之班別,請各單位依業務需要選派參訓人員。
二、為期研習資源公平分享,凡年度內已受過同一課程班期之研習,即不
    得再參加相同課程之研習。
三、各班期授課方式依課程需要採講述、研討、專題研究、演講、對話、
    實作、參觀、戶外活動等多樣方式進行。

玖、辦理地點:
一、本府自辦班別以本府中正堂、各講習教室、各會議室及所屬機關學校
    研習教室、會議中心等場地為主。
二、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則配合其計
    畫內容辦理。

拾、授課師資:
一、本府自辦之訓練、講習會,視課程內容遴聘專業講師。
二、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之訓練
    ,則配合其計畫內容辦理。

拾壹、訓練經費:
一、講師費用:外聘講師每小時以一、六00元計,內聘講師每小時八0
    0元計算,年度總經費視實際各班訓期程而定。
二、本年度所需訓練經費自人事業務-考核獎懲及訓練-業務費項下勻支
    。

拾貳、學習時數認定:
      本府辦理之各項訓練或派員參加獲認證通過之學習機關,依實際參
      與訓練時數給予終身學習護照認證。

拾參、本計畫之「實施期程」與「訓練種類及班別」得依年度需要另行訂
      定。

拾肆、本計畫陳奉  縣長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註一:「適用人員」: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規
      範之人員:
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註二:「準用人員」: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所
    列人員: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三、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四、各機關(構)學校約聘(僱)人員及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