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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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本府綠能政策規劃,加速推動綠能項目,鏈結產官學界專業,
    帶動在地綠能科技產業發展以建立永續的綠能城市,特設臺南市政府
    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綠能科技推動之目標、策略、權責分工及管考推動進
          度。
    (二)建立跨局處溝通協調平台,排除綠能科技投資障礙。
    (三)辦理綠能科技招商媒合、全民教育及相關推廣宣導等活動。
    (四)掌理綠能科技相關之媒體溝通、新聞發布、政策行銷及成果影
          片。
    (五)擬訂綠能科技推動相關補助或獎勵規定、法令研析及政策說帖
          。
    (六)其他綠能科技推動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副秘書長及參事各一人兼任副召集
    人。本中心每季應至少召開業務會報一次,出席人員如下: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及台南區營業處各指派課長級以
          上人員一人。
    (二)本府秘書處、法制處、新聞及國際關係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教育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地政局
          、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及環境保護局各指派簡任級以上人員一
          人。
    前項業務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

四、本中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提供諮詢意見。

五、本中心各項綠能推動項目及權責分工如附表,各主辦機關(單位)應
    指派一名聯絡人擔任聯絡窗口。
    本中心行政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六、本中心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或本府經濟發展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