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

所有條文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縣社會福利,加強社會安全制度
  ,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
  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由本府社會局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利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二、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三、有關社區發展事項。
  四、有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款。但因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局同意,得
  存入。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依照中央有關之制度處理。

  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