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縣社會福利,加強社會安全制度
,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
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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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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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由本府社會局負責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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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利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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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二、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三、有關社區發展事項。
四、有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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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款。但因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局同意,得
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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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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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依照中央有關之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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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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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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