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租用本中心會議室、教室之單位,請於使用前一星期提出申請,
    場地使用申請書請於申請當日起三日內填妥,送交本中心服務臺,未
    辦妥上列手續者,本中心得拒絕其使用。
二、使用會議室、教室前,請先至服務臺繳清各項費用。三、各單位租用
本中心會議室、教室,講於該單元規定時間內結束,勿超時使用,以免影
    響續用者之權利。
四、使用會議室、教室超出規定時間半小時以上者印加收壹單元費用,請
    各單位控制開會或上課時間。
五、租用大會議廳之單位,如需彩排,本中心同意該單位於星期一至星期
    五之空檔時段免費使用場地壹單元,但如須使用冷氣、麥克風或外接
    電者,須按規定繳費。
六、使用單位如須提前佈置場地,本中心同意在該單位使用之前一單元佈
    置,但需無其他單位使用方可。
七、佈置會議室、教室如需黏貼標語,一律用普通透明膠帶,嚴禁使用任
    何雙面膠帶、強力膠、樹脂、漿糊等黏貼。
八、本中心除會議室、教室外,走廊之牆壁、玻璃嚴禁張貼任何標示廣告
    ,如租用單位必須使用標示,可向本中心借指示牌使用。
九、本中心玄關之橫樑僅供節慶或政令宣導之用,各租用場地單位請勿使
    用。
十、為維護本中心之環境整潔及景觀,中心內大廳、通道及大門玄關兩側
    嚴禁放置花籃、花圈,但准予放置盆景。
    資申請使用勞工休假中心            場地及設備,
願遵守  貴中心場地使用須知之規定,如有違反,除有停止使用外,並願
負損害賠償責任,絕無異議,敬請惠予核准為盼,此  致
    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
                      申請單位︰
                      地    址︰
                      電    話︰
                      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