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老人活動中心(松柏育樂中心)住宿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手續規定︰
(一)團體租宿者,訂於租宿之三日前以函件預約,並得事先辦理登記繳
      費,一次住宿最多以十天為原則,如需延續住宿應重新登記繳費。
(二)個人短期住宿應先登記繳費,一次住宿最多以七天為原則,如需延
      續住宿應重新登記繳費。
(三)租宿費用繳費給據後概不退還。
二、遵守事項:
(一)住宿人應出示身分證明,登記後始可留宿。
(二)住宿人員如有需要本中心協助事項請隨時向服務臺聯絡洽商。
(三)住宿時間以當日十二時起至翌日十一時止為一日,逾時未續辦登記
      者其床位概不保留。
(四)房間內傢俱請勿搬移,廢紙、雜物請勿投入馬桶內。
(五)本中心公用設備請愛惜使用,如有毀損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價修復。
(六)住宿人不得有酗酒滋事行為。
(七)住宿人不得攜帶違禁及危險物品。
(八)晚上十時後不得任意喧嘩有妨害他人安寧行為。
(九)住宿人如有不當行為經規勸不聽者得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十)租宿賓客攜有貴重物品,除經面交值班人員清點代為保管,否則如
      有遺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十一)離開本中心時,請自行鎖妥房門,並特鑰匙交服務臺保管。
(十二)本中心大門晚間十一時關閉,翌晨六時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