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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動物保護相
    關調查、研究及工作,以提昇府城動物福祉;鼓勵市民將所管領犬隻
    進行絕育手術及向臺南市流浪動物中途之家(以下簡稱中途之家)認
    養流浪犬隻。

二、補助對象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於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組織且推展動物保護相關之民間
          團體。
        2.校址設於本市,有意願推廣動物保護之各級私立學校。
        3.校址設於本市之大專院校,校方同意設立並有能力執行動物保
          護相關工作之學生團體。
  (二)個人部分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補助條件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向本府申請辦理推動動物保護相關計畫或配
        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
  (二)個人部分
        1.個人申請補助犬隻絕育費用時,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凡設籍臺南市管領犬隻之動物所有權人或向中途之家認養流
            浪犬之民眾,及經防疫所指定之民間收容處所或防疫所動物
            保護志工及義工。
         (2)該犬隻於該年度內完成絕育外科手術。
         (3)該動物請領絕育補助款需完成寵物登記。
        2.申請補助認養流浪犬隻寵物登記費、晶片植入費之條件
         (1)需檢附「臺南市政府規費收入收據」正本黏貼於申請書上。
         (2)申請人需與繳費人為同一人方能申請。

四、補助原則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局室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處局室實際補助金額。
        5.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亦依比例核減補助
          款。
        6.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繳回。
        7.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且補助金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8.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前款之限制: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體。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3)依法在本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會、同業公會或申請補助
            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民間團體或公、私立學校(含學生團體
            )。
  (二)個人部分每位申請人每年度限定補助三頭絕育補助款(以上二種
        類併計),若需申請四頭以上(含四頭)者須先行向防疫所申請
        並經審核及實地訪查核可後,始得申請。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二)個人部分依本規範補助之經費,應使用於下列事項:
        1.個人替家犬進行絕育手術。
          犬隻絕育:公犬每頭新臺幣五百元。
          母犬每頭新臺幣一千元。
        2.認養流浪犬之寵物登記費、晶片植入費、絕育手術費。
         (1)寵物登記費:未絕育犬隻新臺幣一百元。
         (2)晶片植入費:每頭新臺幣三百元。
         (3)絕育手術費:公犬每頭新臺幣五百元。
          母犬每頭新臺幣一千元。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依本規範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明或立案證明
          、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各一份,寄送防疫所(防疫所聯絡地址
          :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八十七號、聯絡電話:06-2130958
          、傳真電話:06-2134140)辦理。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5)計畫實施時間。
         (6)計畫實施地點。
         (7)計畫項目與內容。
         (8)預期效益。
         (9)經費概算表。
        2.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
          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3.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
          得不予受理。
    (二)個人部分
          1.補助案件應由申請人填妥臺南市犬隻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
            或臺南市認養流浪犬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費補助款申請證明
            書後親自向防疫所申請審核辦理。(防疫所辦公時間為每周
            一至周五,上午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五點
            三十分,例假日不收件,聯絡地址: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
            段八十七號、聯絡電話:06-2130958、傳真電話:06-21341
            40)、若採郵寄方式辦理請以掛號辦理並於信封上註明「申
            請絕育補助款」或「申請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費補助款」。
          2.補助案件應備妥臺南市犬隻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或臺南市
            認養流浪犬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費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匯款
            銀行帳號正面影本乙份。(另向本市中途之家認養流浪犬者
            需黏貼「臺南市政府規費收入收據」正本,申請補助寵物登
            記費及晶片植入費)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依據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2.審查小組成員:由防疫所所長、承辦課長、承辦人員,所長指
          定專家四人合計七人進行審查。
        3.審查原則:計畫內容及對象需符合中央計畫或本府預算說明。
  (二)個人部分防疫所將依收到申請先後辦理,採「先申請、先審核」
        原則,經費補助以優先補助認養流浪犬者、防疫所志工及義工、
        民間收容處所,家犬次之,若超過額度則不予以補助。若補助款
        不足,防疫所將於網站公告(網址http://www.tnadc.gov.tw/)
        。防疫所審核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將上網周知並於防疫所公告欄
        公告,請申請人上網並至防疫所公告欄查詢相關訊息。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
          理外,須檢送領據及本府補助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送審。但受
          部分補助且屬經常性支出者,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
          受公款補助辦法」之規定,以領據並檢附部分補助之證明文件
          、各機關分攤表及經費明細表辦理核銷。
        2.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管十年,以供審計機關查核。
        3.受補助者於計畫辦理期限截止後,應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等相
          關資料,送請本府核銷、撥款,如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
          者,一律撤銷補助。
  (二)個人部分申請補助款項,經防疫所審查後,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視預算經費分配款公告辦理申請時辦理撥款事宜,已審核通過之
        申請案件,防疫所逕行將款項匯入其名下指定帳戶,防疫所將上
        網公告匯款時間。補助經費執行後尚有剩餘款,依本府相關規定
        處理。

九、督導及考核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
          畫者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
          ,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2.前項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3.計畫執行期間,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受補助團體不得拒絕。
  (二)個人部分
        1.申請證明書所載之事項,一旦經舉發或查察有不實,偽造之情
          事,防疫所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詐欺背信等追
          究相關罪責辦理外,並將不給付任何款項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
        2.本作業規範公開於防疫所網站,另補助個人名單及金額將於各
          季未於防疫所網站公告。

十、經費來源本府年度補助數量及金額將於防疫所網站公告,本作業規範
    經費來源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府動物保護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