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市市立托兒所臨時人員改約僱人員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研商是否開放地方特考設置
    社會行政職系保育人員類科事宜會議」會議決議。

二、目的:
  (一)為配合公辦民營及幼托整合之政策規劃,不開放地方特考設置社
        會行政職系保育人員類科,所需保育人力,除就現有業務、人力
        檢討調整配置外,得逕行凍結保育人員職缺改以約僱人力進用,
        免予報經人事行政局同意,該項約僱人力不受預算員額百分之五
        限制。
  (二)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展,建立保育員專業制度
        以提昇其工作知能並啟發個人與社會潛能,期以保障幼兒福利為
        目標。

三、措施:
  (一)改僱作業應本公平、公開及保障各所現職臨時代理人員權益之原
        則辦理,避免引起人心不安、影響保育品質。
  (二)各所得進用之約僱人員人數,以所內保育員出缺數為限,約僱人
        員僱用計畫表並應註明所代理保育員之職務編號。(例如:第四
        托兒所現有職務編號 A610120、 A610040、 A610110、 A610010
        、 A610170、 A610180等六個保育員職缺,至多得僱用六個約僱
        人員)
  (三)為保障各所現職臨時代理人員權益,該等人員具有「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所定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
        員資格者,得改僱三等約僱人員;未具前述資格者,仍以臨時人
        員僱用,惟正式人員到職之日起,約僱人員、臨時人員應即解僱
        。
  (四)各所如有現職臨時代理人員具前述資格者人數多於所內保育員職
        缺數之情事時,依各員代理年資排序,年資較長者優先改僱約僱
        人員,年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例如:第四托兒所現職臨
        時代理人員十二人,具前述資格者計十人,代理年資較長之六人
        得改僱三等約僱人員,如第六人、第七人、第八人年資相同時,
        抽籤決定)

四、本原則僅適用本次改僱作業,嗣後各所保育員職務出缺,應依「臺南
    市市立托兒所保育工作代理實施方案」辦理,如所內尚有符合第三點
    所述資格之臨時代理人員,得優先改僱約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