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提供婦女服務諮詢
與指導,特設臺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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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婦女政策、兩性平等及婦女保護法令。
(二)督促本府相關局(處、會)執行婦女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相關機構,推動婦女福利。
(四)提供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扶助、人身安全
及保護安置等服務之指導。
(五)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等服務之諮詢與指導。
(六)指導預防家庭暴力及建構婦女保護網絡。
(七)加強促進原住民婦女權益之指導。
(八)加強婦女就業資源之整合服務,保障婦女工作權益。
(九)促進婦女公共事務之參與。
(十)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十一)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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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文化
局、人事處、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及民族事務委員會首長。
(二)專家學者四人至七人。
(三)婦女團體代表或從事婦女福利相關團體代表三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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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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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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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召開,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
本會會議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會主管列席開會,必要時,並得邀
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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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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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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