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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申請補助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本府同意於日間式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社區式、機構式日
          間照顧服務,或於本府簽約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
          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但於本
          府簽約護理之家之六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應為插有鼻胃管
          、導尿管、氣管插管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為重度以上植物
          人。
    (三)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其他經本府評估確有安置需求,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之照顧服務補助費補助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其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
    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

四、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應由身心障礙者申請;本人無法申請
    者,得以委託書(如附件二)委由受託人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代為申
    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
    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五、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補助費,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調查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
          發還。
    (三)至護理之家養護者,需檢具最近三個月內專科醫師診斷診明書
          ,並加註有技術性醫療照護需求。
    (四)精神障礙或第一類(ICD 診斷代碼為12)者,需檢具臺南市精
          神病患病情分類及處置建議表。

六、申請人自行選擇與本府簽約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單位後,應檢具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
    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後陳轉本府審核,本
    府應於收到區公所呈轉案件十五日內完成核定。
    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自申請案件備齊文件之日起予以補助。
    補助期間欲轉至其他簽約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單位接受服務者,
    需重新提出申請。

七、區公所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複查。
    已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補助期限屆滿或年度終了前,將相關資料併同
    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重新審核。但申請人申請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
    時,得請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所稱家庭應計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
    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
    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
    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
    計算範圍。

九、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發補助,受補助人、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服務提供單位應主動通知本府:
    (一)死亡。
    (二)轉至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以外之其他服務單位。
    (三)未實際就托(養)於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單位。
    (四)戶籍遷離本市。

十、本要點生效前已接受托育養護費補助者,不適用第二點第二款規定,
    複查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