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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低收入戶與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審查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未領有本市其他醫療補助,且符合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
    少年醫療補助計畫第三點規定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以
    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補助。
    申請人得出具委託書委託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覈實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
        3.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
          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
          助之費用為限。
        4.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
          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5.其他經區公所、立案之公私立兒童或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寄養
          家庭、本府社工員評估確有補助必要,並報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覈實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
          百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3.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度補助
          最高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4.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不含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
          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及指定病
          房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如非自願性住非健保
          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局不給付之藥費),補助
          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
          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
          助之費用為限。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
          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7.其他經區公所、立案之公私立兒童或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寄養
          家庭、本府社工員評估確有補助必要,並報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

四、申請人應於前點補助項目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
    第五點規定之文件,向兒童或少年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本補助;逾期
    不予受理。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或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由安置之機構檢具申請表及申請文件,向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本補助。

五、申請人申請本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兒童或少年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封面影本。
  (三)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
        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證明。
  (四)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須雇請專人看護之證明及看護費收據正本
        。
  (五)其他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低收入戶證明。
        2.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證明。
        3.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之兒童及少年
          :請領補助證明。
        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請領補助
          證明。
        5.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社工員訪視評估表。
        6.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或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寄養家庭之兒
          童及少年:評估報告或個案記錄。
        7.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醫療院所或療
          育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8.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重大傷病卡。
        9.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或少年:個案紀錄表
          。

六、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就兒童及少年資格辦理初核後,將申請文件送本
    局核定。
    本局核定後,函復區公所,符合資格者並予核發補助款,區公所對核
    定符合或不符合之案件及核定金額應轉知申請人,並建檔備查。

七、已領取相同項目之任何社會福利補助,不得重覆領取本案之同項補助
    。申請人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或重覆申請,應將溢領之款項繳回。

八、本作業規定由本市編列預算支應;如本市當年度預算用罄,不再受理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