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其生活、經濟上之困難,
    以渡過危機並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特定訂本作業原則。

二、本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但發生於本市轄區內之家
    庭暴力被害人身心遭受緊急重大危害,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得
    不受前項設籍本市之限制。

三、本補助項目及費用基準如下:
  (一)醫療費用。
        1.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
          幣三千元為上限,其範圍含掛號費、自付額、驗傷診斷書及其
          他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專案核准項目費用等。
        2.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者之醫療補助項目:
         (1)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2)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得專案申請經核准
            後支付。
        3.本項需於至醫療院所診斷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諮商與輔導費用。
        1.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
        規定辦理。
        2.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諮商輔導專業人員:
         (1)個別晤談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夫妻或家族諮商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
         (3)團體治療輔導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補助時數,每次以兩小時為限,每年以補助
          二十四小時為上限。但有特殊情況,經本府評估確有需要者,
          不在此限。
        3.本補助項目需於當次進行治療輔導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緊急庇護費用,依指定安置處所收費標準支付。
  (四)房屋租金費用。
        1.緊急安置後或經本府社會工作員評估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需
          於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租金補助每案每人最高
          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五百元,最高補助
          六千元。但實際承租金額未達補助額度,依實際承租金額予以
          補助。
        2.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但經本府社會工作員評估有延長之必
          要者,得申請延長三個月為限。

四、各補助項目應檢具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檢具文件如下:
  (一)醫療費用:
        1.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註明入出院日
          期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明細表及通報表。
        2.被害人自行申請者: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註明入出院
          日期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領據正
          本。
  (二)諮商與輔導費用:
        1.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醫療明細表及
          通報表。
        2.被害人自行申請者:檢附身分證影本、心理紀錄摘要表或診斷
          證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領據正本。
        3.由諮商輔導人員申請者:申請表、心理紀錄摘要表、其身分證
          影本及領據正本。
  (三)緊急庇護費用:由庇護安置機構造冊,並檢附個案紀綠及收據正
        本。
  (四)房屋租金費用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
        3.租賃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4.受害及其他身分提供證明文件。

五、已依其他法令領取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除立即停止補助外,並追回其溢領
    之補助。

七、本作業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列年度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