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建立執行之公
    平性及公信力,並減少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父母、監護人
    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施虐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本府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為,未
        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規
        定之一。
  (三)使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
        節嚴重。
  (四)經本府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九十九
        條規定處罰,其情節嚴重。

三、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課程之開立時數,依事件之暴力樣態、頻率及危機程度而定:
        1.評估分數五分以下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十二小時。
        2.評估分數六分以上八分以下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二十四小時
          。
        3.評估分數九分以上十三分以下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三十六小
          時。
        4.評估分數十四分以上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四十八小時。
  (二)課程內容:
        1.基本課程:
         (1)本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2)虐待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影響。
         (3)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4)壓力抒解與情緒管理。
         (5)親子溝通技巧。
         (6)社會資源之瞭解與運用。
        2.進階課程:
         (1)自我與原生家庭之探索。
         (2)家庭生活管理。
         (3)親職角色與責任。
         (4)家庭溝通。
         (5)提升父母的效能。
         (6)健康的性關係。
         (7)衝突管理。
         (8)婚姻關係之調適。
         (9)父母婚姻對子女之影響。
        (10)社會情境與調適知能。
        3.精神疾患或情緒障礙者個人個別課程:
         (1)臨床會談。
         (2)心理治療。
         (3)精神治療。
  (三)對拒受輔導者之處置:拒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提高施虐者報到率之方式:以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假日返家為條件
        ,提高施虐者參與親職教育輔導之意願。

四、強制性親職教育之結案評估指標包括諮商師填寫之個案狀況評估表、
    施虐者之上課時數、配合狀況、參與課程動力、親職觀念養成及團體
    人際互動狀況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