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依法而 為妥適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 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