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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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依法而
    為妥適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
    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社會工作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