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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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弱勢家庭減輕其幼齡兒童托
    育之經濟負擔,使兒童獲得適當托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康與平衡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滿二歲至未滿五歲就讀(托)於經核准設立之公
    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下列兒童:
    (一)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

三、補助標準:
    (一)每名兒童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九千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新臺幣
          九千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二)本項津貼與其他同性質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如有重複一經查
          知應即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部份,惟同性質之補助金額如
          低於本項補助,得就其差額申領。

四、申請程序:
    (一)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於下
          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1.每年六月申請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十二月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4.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寄養合約書影本。
          5.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書。
          6.印領清冊。(附件二)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初核後函
          送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
    (四)經本局核定符合規定者,由本局函知申請人及區公所,並由區
          公所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

五、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發現後應即予以
    停止補助,並追回其溢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