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高齡對策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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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諮詢、協調、因應高齡社會相
    關問題,特設置臺南市政府高齡對策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高齡社會各項問題需求之分析與研究。
  (二)老人生活、住宅、行動、健康、休閒、就業及照顧服務等業務之
        協調、諮詢及推動等事項。
  (三)高齡友善城市計畫中:無障礙與安全的公共空間、交通運輸、住
        宅、社會參與、敬老與社會融入、工作與志願服務、通訊與資訊
        、社區與健康服務等八大面向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四)其他高齡社會問題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
    餘委員由市長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三)老人福利機構代表。
  (四)老人福利及權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原住民老人代表或
    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前項第三款老人福利機構代表
    ,經本市立案機構互推後,由市長遴聘之。
    前項第四款老人福利及權益團體代表,經本市立案老人福利團體互推
    後,由市長遴聘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各機關、機構或
    團體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席。本小組
    開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