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對因0二0六地
震列為危險建築之大林、大同平價住宅,提供其住戶租屋、搬遷補助
及自行搬清獎勵金,以落實搬遷照顧措施,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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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作業流程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清查住戶現住情形、查調稅單寄送地址及資料建
檔。
(二)公告本計畫。
(三)召開說明會:以雙掛號郵寄通知住戶。
(四)受理搬遷照顧措施申請。
(五)編造印領清冊。
(六)住戶搬遷:含實際搬離及戶籍遷出。
(七)清查住戶搬遷情形。
(八)發放補助、獎勵金。
(九)住宅隔封、斷水電。
(十)強制搬遷。
(十一)拆除住宅。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作業期間如下:
(一)召開說明會:本計畫公告後七日內召開。
(二)受理搬遷照顧措施申請及編造印領清冊: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三日至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住戶搬遷: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四)清查住戶搬遷情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一百零六
年四月三十日。
(五)發放補助、獎勵金: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發放,並
於清查住戶搬遷後四十五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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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搬遷照顧措施如下:
(一)租屋補助:
1.該門牌有人設籍且實際居住並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者:每一門牌號碼發給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2.該門牌有人設籍且實際居住者未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
格者:每一門牌號碼內之設籍者及未設籍而實際居住者,合計
名下不動產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合
計名下不動產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發給新
臺幣二十四萬元;合計名下不動產達一千萬元以上者,不予補
助。
3.該門牌有人設籍而無人實際居住者:不予補助。
4.該門牌無人設籍而有人實際居住並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資格者:每一門牌號發給新臺幣三十七萬五千元。
5.該門牌無人設籍而有人實際居住且未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資格者:每一門牌號碼內之實際居住者,合計名下不動產未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發給新臺幣十八萬元;合計名下不動產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
;合計名下不動產達一千萬元以上者,不予補助。
(二)自行搬清獎勵金:該門牌有人設籍者,於受理搬遷照顧措施申請
期間提出申請,並於搬遷期限前自行搬離及戶籍遷出完畢,每一
門牌號碼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該門牌無人設籍而有人實際居住
者,不予補助。
(三)搬遷補助:該門牌有人設籍者,於受理搬遷照顧措施申請期間提
出申請,並於搬遷期限前自行搬離及戶籍遷出完畢,每一門牌號
碼發給新臺幣十萬元。該門牌無人設籍而有人實際居住者,不予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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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則:
(一)實際居住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可向本府申請提供搬遷相關
福利服務。同一門牌全戶進入相關機構收容者,不得領取前點之
補助及獎勵金;同一門牌未進入機構收容者,依前點規定認定補
助及獎勵金。
(二)受理搬遷照顧措施申請期間,未提出申請或未於搬遷期限內完成
搬遷者,依前點規定認定補助及獎勵金,並依法訴請遷讓房屋及
追討五年使用補償金。(【當期公告地價×占用土地面積×五%
+當期房屋課稅現值×十%】×五年)。
(三)依本計畫領取租屋補助者,不得再領取其他社會福利租屋補助。
(四)本計畫所指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不動產情形,以本府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之查調結果為依據。
(五)住戶居住情形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本府會同里長、里幹事
共同會勘,及最近一年用水、用電情形為依據。實際居住之認定
以最近一年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為標準。住戶對認定有疑義
者,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向本府申請再認定,並由本府組成審查
小組認定之。
(六)同一門牌號碼內有數人設籍或實際居住者,應自行協議分配領取
之金額,並簽具委託書委託戶長一人代表申請,無戶長者,簽具
委託書委託一人代表申請。同一門牌號碼設籍者未實際居住,而
提供未設籍者實際居住,設籍者委託戶長一人代表申請領取自行
搬清獎勵金及搬遷補助,未設籍而實際居住者委託一人代表申請
領取租屋補助。
(七)同戶住戶均實際居住於同一平價住宅且設籍,而實際居住門牌與
設籍不同者,視為實際居住於設籍地址。
(八)領取本計畫各項補助及獎勵金,均不列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之動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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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戶遷出後,由相關局處負責拆除工程及土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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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臺幣一億九千一百五十萬五千元,由
一百零六年度公務預算—社會救助—社會救助—獎補助費—獎勵及慰
問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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