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稱本市)為適當處理本市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
    確保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
    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