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稱本市)為適當處理本市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 確保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 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