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行本局及所屬機關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制度,增進臺南市市民福祉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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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
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
,謀求其福利之專業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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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臺南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
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約聘(僱、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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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所屬機關遴用約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資格,應符合國內公
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以上社會工作系、
組、所畢業或符合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之相關系所畢業,並具四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
前項規定不適用本要點實施前已聘用之約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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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所屬機關遴用約聘(僱、用)社會工作員資格之一,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
作相關科系(組),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
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保護性業務聘用之社工人員依中央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
務範疇認定基準,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第一款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修正時,應符合修正後規定。
第一項規定不適用本要點實施前已聘用之約聘(僱、用)社會工作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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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及所屬機關約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社會個案服務之專業督導及相關社會個案之管理工作。
(二)負責社會福利專案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志願服務人員組訓運用、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整合運用、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立等計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社會工作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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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及所屬機關約聘(僱、用)社會工作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適用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相關法規之社會個案服務工作。
(二)針對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家庭等
民眾之需求,規劃辦理社會福利專案服務工作。
(三)組訓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輔導
推行社區發展工作,建立社會福利協調聯繫網絡。
(四)辦理其他社會工作相關服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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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及所屬機關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職級如下:
(一)約聘社會工作員自約聘六等一階至六等七階。
(二)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自約聘七等一階至七等七階。
(三)約僱(用)社會工作人員依市府核定計畫敘薪標準辦理。
(四)保護性業務或運用中央經費聘用之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
依中央統一規定之敘薪標準辦理。
前項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之陞任規定比照臺南市政府暨所屬
機關學校辦理約聘(僱、用)及臨時人員陞任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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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及所屬機關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考核種類、程序、紀
錄、等次、獎懲、解聘僱等事項,分別比照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
理考核要點辦理。
本局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績效考評包含工作績效、工作態度
等項目,平時考核表及年度考核表詳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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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度考核比例及晉階之規定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全年考核考列甲等
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以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覈實考核。
(二)約聘(僱)社會工作人員任本職年度考核,二年考列甲等者,得
調高一階,並以所在職級最高階為上限。
(三)約用社會工作人員任本職年度考核,二年考列甲等者,得調高新
臺幣一千元,並以最高增加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前項所稱任本職年度考核,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等
階辦理之年度考核。另予考核及以不同等階合併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
,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調高一階之晉階資格。
第一項考核年度自本要點實施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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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及所屬機關之薪資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於聘(僱、用)
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本局及所屬機關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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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及所屬機關約聘(僱、用)社會工作人員分級分科專業訓練,
按課程性質分為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兩類,且每年時數須符合中央
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 -社會工作專
業制度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之規定。
前項學習訓練時數列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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