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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醫事C單位設置
    運作及業務執行輔導作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對象: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辦理巷弄長照站者(以下簡稱醫事C單位)。

三、設置處所:
    (一)一里布建一處為限,同里已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亦同。
    (二)場地不得與申請單位開業執照登記地址相同;以建物平層一樓
          為原則,但有設置迫切需要,未有適當之處所,而須設於地下
          室或二樓以上之樓層者,應設有愛心鈴、樓梯扶手、樓梯止滑
          墊等其他輔助及安全防護措施。

四、應備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及二十名以上之志工名冊。
    (二)設置處所使用同意書。但使用里或社區活動中心者,得免檢附
          。
    (三)對長者及身心障礙者具體有效之輔助及安全防護措施規劃及申
          請設置聲明書。但場地設於建物平層一樓者,得免檢附。

五、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負責人或代表人檢附第四點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區公所派員實地勘查並辦理初審,審核通過者,函送本局辦理
          複審,本局依申請派員會同區公所人員進行實地勘查及評估。
    (二)設置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者,函知區公所輔導申請單位籌設試
          辦,並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1.規劃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
            、電話問安、關懷訪視及館室服務等服務項目。
          2.志工招募、研習及執行運用。
          3.建立組織名冊及關懷名冊。
    (三)申請設置後,應依第二款規劃服務項目以六個月為籌設試辦期
          ,期間內本局及區公所得隨時派員輔導,提供執行建議。
    (四)籌設試辦期滿前,本局視實施單位運作情形派員審核,經審核
          可正常運作及執行者,應核准設置。經核准設置之實施單位,
          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業務運作費之補助。

六、實施單位應置負責人、總幹事或主任、會計人員及志工服務隊,志工
    依任務編組提供第五點第二款之服務。
    前項負責人應定期召開志工會議,研討服務執行狀況並檢討個案需求
    評估作業。

七、為落實服務品質監督及建立有效檢核機制,定期派員輔導檢核並提供
    建議,實施單位未符合關鍵檢核指標者,本局持續加強輔導改善,未
    能於年度終了前完成改善者,納入次一年度得否賡續補助之參考。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南市政府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設置要點、臺
    南市政府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