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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及運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民間愛心捐款,以利本府各項防
    疫及相關扶助工作之推動,特設「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防疫愛心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三、本專戶款項之運用範圍:
    (一)辦理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之慰問及扶助事宜。
    (二)採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其照顧者
          之民生必需品。
    (三)採購各項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
    (四)辦理其它本市防疫相關事務。

四、本專戶經費之運用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為之。

五、本專戶之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並專款專用,會計事務應
    獨立計算,並依政府會計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六、本專戶之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社會局定期辦理上網公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