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進入休閒場所票價優惠措施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進入本市休閒場所之優惠措施,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休閒場所,指本市所轄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

三、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票價優惠措施調查結果之
          彙整、公告、違法事業單位之列管與其他非屬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管理之休閒場所票價優惠措施之調查及違法裁處。
    (二)觀光旅遊局:本市風景區票價優惠措施之調查及違法裁處。
    (三)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本市電影院票價優惠措施之調查及違法裁
          處。
    (四)農業局:本市休閒農場票價優惠措施之調查及違法裁處。
    (五)教育局:本市科學教育館、運動中心、體育場與游泳池票價優
          惠措施之調查及違法裁處。
    (六)文化局:本市文化中心、紀念館、博物館與美術館票價優惠措
          施之調查及違法裁處。

四、身心障礙者進入公營或公設民營之休閒場所,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
    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惠。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
    限,得享有前項之優惠措施。

五、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報附件一之票價優惠
    措施調查表。

六、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告票價優惠措施彙整表,並函知本市各身心障
    礙機構及團體。

七、票價優惠措施之檢舉案件,應依第三點之權責劃分,由各該機關(單
    位)受理,於受理後十日內進行調查,並於調查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
    函知陳情人、受檢舉單位及主管機關。

八、前點機關所為之調查結果認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
    規定之情事者,應提請本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追蹤列管,並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規定令違反者限期改善,屆
    期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
    前點及前項規定之處理流程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