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照顧服務員訓練自費班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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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本市長期照顧人力需求,提升照顧服務品質,增加就業機會,並
    整合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以
    下簡稱辦訓),特訂定本計畫。

二、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合格實習訓練場所或合格實習訓練所定
    有合作計畫者之一:
    (一)依法設立具公益性質之醫療、護理、長照、社會工作、老人福
          利、身心障礙福利法人。
    (二)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
          所之大專院校。
    (三)設有長期照顧相關科之高中職校。
    (四)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及評鑑等第甲等以上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
          機構。
    (六)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三、申請辦訓應備文件:
    (一)辦訓單位資格證明。
    (二)課程表(含日期、時間、課程名稱、時數、授課講師)。
    (三)師資證明文件。
    (四)學/術科場地租借證明、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影本。
    (五)與實習單位簽訂之合約書。
    (六)實習單位指導人員之資格證明。
    (七)實習單位有效之評鑑合格證明。
    (八)經費明細表。
    (九)訓練設施設備清冊。
    (十)訓練場地照片(含桌椅擺放)至少四張。

四、開班人數:
    (一)每班參訓人數以四十人為限。
    (二)申請辦理實體課程訓練之班別,須額外提供班級人數之百分之
          十為隨班附讀名額。

五、訓練課程:
    (一)辦訓單位於招生前四週應將開班訓練計畫(如附件一)函報本
          局審核,計畫內容含當次招生簡章、授課師資及課程表,取得
          開訓核備字號後,始可受理招生。
    (二)招生期間,辦訓單位對開班訓練計畫內容因事實需要,得於開
          訓日十天前提出具體理由,徵得本局書面同意後變更之。
    (三)開課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須臨時變更計畫內容等情事(如
          授課日期、地點、師資等),請於臨時變更計畫後三日內函報
          本局備查。

六、參訓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
    作熱忱者。

七、上課地點:
    (一)核心課程除採線上訓練者外,限於本市開班,並應符合以下規
          定:
          1.應足以容納受訓人數之空間,且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
            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等相關規定,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佐證。
          2.場地屬租借者,應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
            書。
          3.提供訓練期間內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影本(未於開訓日十天前
            檢附者,不得開班)。
          4.教室應寬敞、明亮且通風,並有桌椅供學員使用(應符合辦
            訓人數)。
    (二)實作課程學習場域:應具有實作各課程單元之教學器材設備及
          場地或合作單位。
    (三)實習訓練場所:限於本市,且經本市評估適合辦理且能容納訓
          練對象完成足夠個案臨床實習課程之下列單位之一者,實習訓
          練場所得視需要請實習人員提出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1.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市評鑑合格之護理機構。
          2.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市評鑑等第甲等以上之老人福利、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
          4.符合上述規定之單位,若要成為實習訓練場所,尚需符合以
            下之規範:
           (1)單一之住宿式機構實習:包含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之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身
              心障礙住宿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
              構;若採多元單位實習者,須以住宿式機構為主實習單位
              (至少二十小時),另搭配其他的實習單位(如:社區式
              長照機構、居家式長照機構),辦訓單位應於訓練計畫書
              敘明原因與作法,且明確規劃實作與實習於跨單位間之進
              行方式
           (2)住宿式機構實習:四十九床以下,同時段實習學員至多二
              十人;五十床以上,同時段實習學員至多四十人。
           (3)居家服務場域實習,辦訓單位應先取得案家同意,且實習
              學員不宜超過三人。
    (四)機構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等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三年內不
          得選任為實習訓練場所。

八、課程師資:
    (一)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物理治療、職能治
          療、營養學、法律、社會工作、老人照顧、公共衛生或長期照
          顧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二)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三)臨床實習課程、實作課程須設有實習指導老師與實習督導員,
          其相關規定如下:
          1.實習指導老師
            係指參與臨床實習課程(含實習評量)之規劃、執行與回饋
            檢討,並實際指導實習督導員執行學員實習之各項任務。
            具護理人員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於教學醫院工作經驗至少五年,兼具有長照機構工作經驗
              ;或具長照機構全職工作經驗至少五年。
           (2)具高中職以上學校教授護理或照顧服務課程經驗至少二年
              ,兼具長照機構工作經驗至少三年。
           (3)具備居家護理所之居家護理師全職工作經驗至少三年。
            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大專以上長照相關科、系、所畢業且具實際照顧服務全
              職工作經驗至少五年。
           (2)具高中職以上學校教授護理或照顧服務課程經驗至少二年
              ,兼具長照機構工作經驗至少三年。
            實習指導老師與實習督導員比例為一比八。實習指導老師若
            實際帶領學生實習,則師生比為一比十二。實習指導老師若
            實際帶領學生實作課程,則師生比為一比二十五;超過二十
            五名可搭配實習督導員。
          2.實習督導員係指實際擔任學員實作與實習之技術示範、指導
            與評值。
            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護理人員資格,於地區或區域醫院工作經驗至少二年,
              兼具有長照機構工作經驗;或具護理人員資格,具醫學中
              心之工作經驗至少一年,兼具有長照機構工作經驗;或具
              備居家護理所之居家護理師工作經驗至少二年。
           (2)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具實際照顧服務工作經驗至少三年;
              或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具實際照顧服務工作經驗至少二年
              ,且擔任照顧服務組織管理工作至少一年。
            實習督導員與學員師生比為一比十二。

九、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
    (一)訓練課程:詳如附件二
    (二)訓練時數:
          1.核心課程:五十小時。
          2.實作課程:八小時。
          3.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二小時。
          4.臨床實習課程:三十小時。
          5.性別平等:三小時。
          6.就業市場趨勢分析與求職技巧:四小時。以上共計九十七小
            時
    (三)核心課程得採實體訓練或線上訓練方式辦理,核心課程採線上
          訓練之班次,核心課程內容以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
          位學習平台所列課程辦理。
    (四)訓練課程應依序完成:核心課程、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
          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

十、出勤考核:
    (一)辦訓單位於上課期間全程應有專責人員,提供講師與學員必要
          服務。
    (二)辦訓單位應供受訓學員於各項課程上課前簽到、課程結束後簽
          退;全天上課之下午課程開始前須簽到、課程結束後簽退,如
          發現代簽名或冒名頂替者,該項課程為曠課。
    (三)簽到表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十一、成績考核:
      (一)受訓對象,除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課程訓練者外,參加
            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完成所有實作課
            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
            考核。
      (二)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課程訓練者,應於線上完成全數課
            後測驗,並提供六個月內之線上學習證明予實習訓練場所,
            並通過辦訓單位考核,始得參加實作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
            並應於網路(線上)學習證明有效期限六個月內完成所有實
            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
            成績考核。
      (三)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習綜合考核表(附件五)之規定,成績
            考核服務技術占百分之八十、服務態度倫理占百分之十、總
            評占百分之十;及格成績為八十分。

十二、核發結業證明書:
      (一)訓練期滿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日曆天),將
            結訓人員名冊、出席情形(簽到表)、考核成績(含臨床實
            習技術測驗)、成果報告(含辦訓照片)等相關資料等,送
            本局備查。
      (二)本局審查結果無誤後,將統一製作證書函復訓練單位發予考
            評及格結訓人員。
      (三)結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

十三、受訓費用:
      (一)訓練費用由辦訓單位自行訂定(含學、術科所須之鐘點費、
            講義費、材料費、保險費等),本局並得審查開課經費之合
            理性。
      (二)受訓學員自付訓練費用,辦訓單位不得另收取保證金或以其
            他名目收取費用。
      (三)受訓學員於實際開訓日前七日申請退訓者,應全額退還已繳
            費用。實際開訓日前前六日至開訓當日申請退訓者,應退還
            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九十。實際開訓日後未逾課程五分之一者
            ,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實際開訓日後已逾課程五
            分之一但未逾課程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費用百分之五十
            。實際開訓日後已逾課程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不予退費。
      (四)辦訓單位因故未能開訓者,應全額退還受訓對象已繳費用;
            因故停訓者,應按未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十四、辦訓單位應執行事項:
      (一)須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本局於開課期間內,進行無預警
            訪查至少一次,依「臺南市政府實施民間單位自費辦理照顧
            服務員訓練之品質抽查作業規範」進行抽查(附件七),如
            有兩項不符合,將列一次缺失,如開課期間查有二次缺失以
            上者,則當年度不再接受該單位開班核備並公告周知。
      (二)學員於開課期間內請假,須事先填寫請假單,若為當日因故
            未到應有告知辦訓單位之通話或通訊紀錄。
      (三)結訓後三十日內(日曆天),應提出結訓成果報告(核心課
            程採線上訓練者,以實習訓練場所之所在為準),內容須包
            含結訓人員名冊、學員出缺席紀錄、上課狀況相片及考核成
            績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局備查。
      (四)已核定開辦之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辦訓單
            位得於開訓日十天前向本局申請延期開訓,惟以二次為限,
            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十四日。
      (五)辦訓單位如經延期仍招生不足時,應書面敘明原因通知本局
            ,經本局書面同意得予取消開辦。
      (六)實習課程採分組進行,一組以六人為限,實習指導師資應符
            合本計畫第九點之規定。
      (七)部份核心課程因師資界定困難,以下課程須指定符合資格之
            專業人員授課,課程如下:
            1.居家用藥安全:領有藥師證書者。
            2.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具有災害管理訓練相關結業證明者
              。
            3.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領有營養師證書者。
            4.活動與運動及輔具協助: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證
              書者。
      (八)辦訓單位得於結訓後,提供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之輔導協
            助及就業服務,並於結訓三個月後函送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
            果及數據。
      (九)辦訓單位於課程進行期間,應維護上課品質,如有任何爭議
            、陳情、退訓及退費等事件,應妥善處理。
      (十)辦訓單位應配合本局查核、輔導、監督事宜。
      (十一)辦訓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
              要時,得派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