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照顧重大職業災害罹難勞工家屬慰問金發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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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重大職業災害罹難勞工家屬之生
    活,表達政府關懷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罹難勞工,係指戶籍設於本縣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死
    亡者。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
    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中所定事項而致「死亡」,並經臺灣省政府勞工
    處南區勞工檢查所檢查或經行政院勞工保險局認定職業災害者。
四、本慰問金金額暫定每名罹難勞工給其家屬慰問金新臺幣七萬元整,該
    項慰問金由本派員攜帶親往慰問。
五、前項慰問金發放對象依下列優先順序為之:(一)罹難勞工之配偶。
    (二)罹難勞工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罹難勞工之父母。(四)罹難勞工之兄弟姐妹。(五)罹難勞
    工之祖父母。
六、為爭取本慰問金發放時效,本府得在收到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南區勞工
    檢查所之職業災害速報單或事業單位之災害通報送達時即主動查明,
    儘速核發之。
七、若該職業災害未經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南區勞工檢查所檢查認定,而係
    由行政院勞工保險局逕序認定者,應由罹難勞工家屬自行檢附勞工保
    險局可資證明文件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八、依本要點第三條規定在就業場所發生災變,致造成勞工三人以上嚴重
    傷亡時,本府即派員前往慰問,除死亡者依規定發給慰問金外,對於
    其他罹災受傷住院之勞工得同時酌發慰問金或慰問品。(因災變波及
    廠外民眾傷亡事件,另由社政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慰問事宜)。
九、本發放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