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區段徵收業務,促進本縣公
共工程及新社區之開發建設,特設臺南縣區段徵收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事項。
(二)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及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事項。
(四)關於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區段徵收原住戶拆遷安置及救濟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區段徵收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區段徵收完成後土地地價評定原則之審議事項。
(九)關於區段徵收完成後土地讓售、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等底價
及租金暨其投標文件等之審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研究、協調、咨詢、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縣長及副縣長兼任,其餘委
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財政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農業局局長。
(五)地政局局長。
(六)城鄉發展局局長。
(七)主計室主任。
(八)行政管理室主任。
(九)參議一人。
(十)區段徵收所在地鄉(鎮、市)長。
(十一)相關需地機關一人。
(十二)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第十款、第十一款之委員,僅於相關業務開會時出席並具發言及
表決之權。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委員任期為三年,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為主席,主任
秘書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
會之幕僚業務。
七、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時,得邀請當事
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
形,應提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得視區段徵收業務狀況,下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區段徵收
業務,所需人員由本府相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會委員不得承包區段徵收工程: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
應行迴避。
十二、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酌支出席費或研究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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