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警醫聯繫,鼓勵本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舉
  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市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外,如認涉及犯罪嫌疑,應即通知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施用毒物。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應即通知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醫療機構或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對社會治安有貢獻者,報請臺南
  市政府獎勵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