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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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八十四年一月六日人政給字第00五0九號函核定警察機關核
    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五之(二)。

二、經費來源:
    本細部支給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編列年
    度預算支應。

三、核發對象:
    本局執行警察任務及各項勤、業務有具體績效之員警及支援本局執行
    各項勤、業務績優人員。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
    如附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一覽表」。

五、核發作業:
  (一)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循業務行政系
        統陳報,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人事、會計單位依規定從嚴審核,
        簽奉局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二)同一案件如上級機關已訂有核發獎勵金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或
        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核發本項工作獎勵金。
        倘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
        金。
  (三)團體具有績效者,應以團體名義申領後,轉發各實際出力人員,
        並視各員出力程度作公平合理分配。
  (四)查獲嫌犯如涉嫌二案以上者,其獎勵金以較高獎金核計(查獲逃
        犯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