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關子嶺警光山莊管理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本管理須知依據內政部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警字第0九六0八
    七0二六九號令「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訂定。

二、關子嶺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
    稱本局)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

三、本山莊專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住宿休憩,並提
    供協助警政工作人員使用;公共浴池得開放一般民眾使用。。

四、使用本山莊應向使用人收取清潔維護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局管理委員
    會決議後,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將訂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及成本資料
    ,陳報市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市議會備查後公告之。

五、本局設管理委員會管理本山莊: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後勤業務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主任
    秘書、督察長、後勤科科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所在地白河分局長兼任;下置幹事七人,由秘書室、人事室、會計
    室、政風室、白河分局各指派一人或所在地關嶺派出所所長、與後勤
    科二人等兼任。
    委員會議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秘書室:負責非警職人員遴聘用審核、經費支付、所得稅扣繳。
  (二)人事室:負責警、職員遴用審核。
  (三)會計室:負責經費收支審核。
  (四)政風室:負責財物、勞務、工程採購發包監辦。
  (五)白河分局:負責本山莊員工管理、環境整潔。
  (六)後勤科:負責財物、勞務、工程採購及綜理本山莊相關業務。

六、管理委員會掌理事項:
  (一)管理須知研訂事項。
  (二)管理人員遴用事項。
  (三)經費收支審核事項。
  (四)財物保管查核事項。
  (五)其他經營管理監督事項。

七、管理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視需
    要不定期派員督導本山莊內務。

八、本山莊遴派或僱用操守廉潔富有經驗之管理員二至四人,並置主任管
    理員一人負責本山莊實際管理運作,由本局管理委員會遴派選任或僱
    用管理員長駐管理,並得僱用服務員三至五人。所僱用管理員或服務
    員之待遇、福利等事宜,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契約辦理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管理人員: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恐
        嚇取財、擄人勒贖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五)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
        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條
        至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
        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六)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五年者。

十、主任管理員、管理員、服務員職掌:
  (一)主任管理員:
        1.受管理委員會指揮監督。
        2.核轉收支及查核旅客登記情形。
        3.人員及廳舍管理。
        4.一般行政業務管理。
  (二)管理員:
        1.投宿人之登記申報,並於每日零時前送交所在地派出所核對。
        2.對投宿人之接待與服務,但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
        3.負責本山莊水源、環境衛生、安全秩序之維護、公有財產及消
          耗用品之登記保管。
        4.收支帳目登記、解繳。
        5.本山莊收支自九十七年度起正式成為基金預算,其收支作業程
          序自應依「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
  (三)服務員:
        1.受管理員指揮監督,負責本山莊環境衛生之整理,及公有財產
          保管、保養。
        2.對投宿客人之接待、服務並注意安全維護。

十一、本山莊服務項目包括住宿、休憩、沐浴等項。

十二、住宿、休憩、沐浴規定:
    (一)使用本山莊應憑警察人員服務證或員工服務證或其他足資識別
          之證件辦理登記。
    (二)貴重財物應自行保管,倘遺失缺損概不負責。
    (三)住宿或休息人員應注意公共衛生、保持整潔並愛惜公物,如有
          損毀應照價賠償。
    (四)不得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住宿。
    (五)不得有妨害安寧秩序及妨害善良風俗行為。
    (六)住宿人員應愛護庭園花木,不得任意攀折。
    (七)傳染病、皮膚病或精神病患拒絕進住。
    (八)應注意防火安全,絕不在床上抽菸,離開房間請隨手關妥水電
          。
    (九)心臟病、高血壓或酒醉之人禁止使用溫泉浴室,年老或幼童進
          入公共浴池應有親屬陪同。
    (十)對警察人員或有關人員之合法檢查不得拒絕。
    (十一)本山莊每天晚上十一時關門,住宿人員應遵守時間。

十三、預訂本山莊住宿由本山莊調配房間。訂房後,如未於住宿當日十七
      時前進住或另以電話聯絡進住時間,其房間得安排其他人使用。預
      定房間電話警用:七六六–三一四六。自動0六–六八二二六二六
      。

十四、管理運作:
    (一)管理員對每日住宿、休憩、沐浴人員應逐日登記,各項收入並
          應依規定開立收據。每星期一、五應至附近郵局或金融機構解
          繳,匯入本局「關子嶺警光山莊基金專戶」存款戶。
    (二)每週收費週報表暨有關憑證應於次週按時報局審核。另有關平
          時收支事項於管理委員會定期或臨時會提報審核。
    (三)本山莊財物應由管理員繕造清冊妥善保管,並按月填列增減報
          表連同消耗性物品使用登記表報局審核。
    (四)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協
          助就醫;發現使用人員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通知衛生醫療
          機構處理。
    (五)管理人員應將使用人員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
          房間明顯光亮處。
    (六)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所在地派出
          所處理:
          1.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2.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3.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4.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5.有喧嘩、聚賭或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
            行為,不聽勸止者。
          6.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7.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七)本山莊之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應依建築、消防法令規定辦理
          。
    (八)本山莊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間及浴室應通風良好、直接採光或光線充足。
          2.須供冷、熱水及清潔用品。
          3.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會,避免蚊、蠅、蟑螂、老鼠
            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4.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九)本山莊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熱忱服務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
          境整潔及財物維護。
    (十)發現旅客遺留行李、物品應登記特徵、拾獲時間及地點,並妥
          為保管設法通知前來認領或寄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送請
          所在地派出所處理。

十五、本山莊之經費,除整建廳舍及內部設備得編列預算,餘以自給自足
      為原則,其收入除支付本山莊之必要費用外,全部結餘供充實內部
      設備及維修之用。

十六、本山莊管理人員除有特殊績優事蹟需及時敘獎外,視每年定期督考
      評定之優劣事蹟辦理獎懲,無法勝任者得隨時更換或解僱之。

十七、本管理須知提經本局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後,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