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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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升行政效能,特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最多五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
    派(聘)兼之:
    (一)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
    (二)本局各單位主管。
    (三)本局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四)外聘委員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外聘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相關法律學科博士學位。
    (二)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擔任相關
          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三)非營利機構或政府機關人員從事廉政治理工作三年以上。
    (四)對相關法律、廉政治理工作確有特殊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之遴選,由本局政風室擬具建議名單十至十五人,由本局局
    長圈選遴聘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本
    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八、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稿費依相關規定
    支給。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