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圖書室圖書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法制圖書室,提升借
    閱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法制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圖書室)置管理員一人,由本局法制室
    同仁兼任,負責本圖書室之規劃管理、購置法律書籍及辦理借閱登記
    與服務。

三、本圖書室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四、本局職員工得持識別證件,提供單位、職稱、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
    郵件,進入圖書室閱覽及借閱書籍。

五、本圖書室之期刊、論文及雜誌,限於圖書室內閱覽,或向管理員登記
    後攜出影印。

六、借閱書籍,每人以不超過五冊,借期以二十日為原則。

七、借閱書籍到期前三日內,借閱人得至本圖書室辦理續借。但以一次為
    限。

八、借閱書籍如已逾歸還期限、已續借一次、被暫停借閱或有他人預約者
    ,不得辦理借閱。

九、借閱期限屆滿未歸還者,借閱人應於收到本圖書室電話或電子郵件通
    知三日內歸還;逾期仍未歸還者,每逾七日即停止借閱權一個月,逾
    三十日者送請借閱人所屬單位主管處理。

十、本圖書室因公務參考需要,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歸還所借書籍。

十一、借閱人對於所借書籍應盡妥善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撕毀、污損等
      情形,除應於一個月內自購償還外,並停止借閱權二個月。

十二、本圖書室之書籍,每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及作成盤點紀錄。盤點期
      間,暫停借閱服務。

十三、本圖書室為實施年度盤點或清查整理書籍,得隨時通知借閱人將所
      借閱之書籍於七日內還清。

十四、辦理本圖書室管理工作出力承(督)辦人員,每半年於嘉獎範圍內
      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