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設置管理治安監視錄影系統,
    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治安監視錄影系統,指本局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
    針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

三、治安監視錄影系統應設置於治安要點、交通要道及預防犯罪必要之區
    域;不得針對特定私人標的或處所,且不得有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

四、申請設置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監視錄影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錄影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之平
        面圖、配置圖說。
  (三)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五、本局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邀集市府相關機關及申請人到場
    共同會勘。

六、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完成後,由本局於適當位置公告,並載明聯絡
    方式。

七、治安監視錄影系統經核准設置完成後,本局應指定管理人員。管理人
    員變更時應辦理移交作業。

八、本局得隨時檢查治安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維護及其攝錄影音檔案保存
    情形。
    前項影音檔案,本局基於維護治安及偵查犯罪之必要得隨時調閱及複
    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