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電子巡簽系統(以下簡稱
本系統)之使用、管理及維護,並兼顧資訊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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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電子巡簽系統各項裝置定義: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電子巡簽(督導)行動應用軟體:勤務及督
導人員巡邏(督導)簽到使用之載具行動應用軟體。
(二)巡簽管理平臺:管理勤務人員巡邏簽到資料、訊息推播、智慧
路線之資訊系統。
(三)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Tag,
簡稱 NFC Tag):巡邏箱內建之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儲
存巡邏箱名稱及定位等數位資訊。
(四)矩陣式二維條碼( Quick Response Code,簡稱QRCode):本
系統內建矩陣式二維條碼,代表巡邏箱編號及名稱等數位資訊
。
(五)公務網域(Active Directory,簡稱AD):公務電腦使用者帳
號權限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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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統內各項資訊查詢及使用規定:
(一)本系統內各項資訊查詢使用,僅限於本局所屬員警執行勤務、
實施稽核或維護治安目的,不得做其他運用。
(二)除前款規定以外,因執行其他公務有調閱、複製本系統各項資
料之需要者,應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得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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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系統軟體更新時,由各使用單位資訊業務承辦人,負責設備資料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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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員警執行勤務須至巡邏箱簽到時,應使用已下載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電子巡簽(督導)行動應用軟體之警用行動載具或個人智慧型手機
,於勤務時段保持登入狀態,並依下列方式完成簽到:
(一)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感應簽到:感應巡邏箱內之短距離高頻無
線通訊標籤。
(二)矩陣式二維條碼掃描簽到:以具備矩陣式二維條碼掃描功能之
警用行動載具或個人智慧型手機,掃描巡邏點所張貼之矩陣式
二維條碼巡邏箱。
(三)地圖巡簽簽到:使用已下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電子巡簽(督導
)行動應用軟體之警用行動載具或個人智慧型手機,點選軟體
內電子地圖上之巡邏箱,依系統指示拍攝現地照片上傳。
(四)定位巡簽簽到:使用具備全球定位系統功能之警用行動載具或
個人智慧型手機,登入行動應用軟體後,點選由系統搜尋誤差
範圍內之巡邏箱,依系統指示拍攝現地照片上傳。
本局員警除遇有現地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巡邏箱故障、現有具備
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感應功能警用行動載具不足、巡邏點使用矩
陣式二維條碼巡邏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以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
標籤感應簽到為主要巡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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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系統使用者登入、權限及申請規定(申請表,如附表):
(一)警用行動載具:依內政部警政署警用行動電腦使用管理要點辦
理。
(二)個人手機及巡簽管理平臺:以本局公務網域之帳號及密碼登入
。
(三)本系統管理權責規定如下:
1.警察局系統總管理員:由行政科指定,為本系統最高權限管
理者,並負責本局所屬單位系統管理者及局級督導人員權限
申請、審核及開放作業。
2.分局、大隊(隊)系統管理員:分局、大隊(隊)行政業務
承辦人,負責所屬單位主管、督導人員及跨單位巡簽人員權
限申請、審核及開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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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設或撤除巡邏箱,辦理程序:
(一)分局、大隊(隊)所屬單位主管辦理增設或撤除巡邏箱作業,
應報分局、大隊(隊)行政組或行政業務單位列管。各單位辦
理情形,應連同巡邏區(線)計畫表,每半年報行政科備查。
(二)各單位巡邏箱內之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需汰舊換新時,辦
理程序同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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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系統管理維護規定:
(一)行政科及分局、大隊(隊)行政組或行政業務單位為本系統管
理單位,系統管理員每週至少檢查系統一次。
(二)資訊室為本系統維護單位,負責軟(硬)體維護、人員新增異
動公務網域更新及資安維護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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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懲規定:
(一)行政科及分局、大隊(隊)行政組業務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
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二)資訊室及分局、大隊(隊)資訊業務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次
、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三)辦理本案工作不力或違反資訊安全管理規定者,視個案具體事
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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