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電子巡簽系統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電子巡簽系統(以下簡稱
    本系統)之使用、管理及維護,並兼顧資訊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巡簽系統各項裝置定義: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電子巡簽(督導)行動應用軟體:勤務及督
          導人員巡邏(督導)簽到使用之載具行動應用軟體。
    (二)巡簽管理平臺:管理勤務人員巡邏簽到資料、訊息推播、智慧
          路線之資訊系統。
    (三)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Tag,
          簡稱 NFC Tag):巡邏箱內建之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儲
          存巡邏箱名稱及定位等數位資訊。
    (四)矩陣式二維條碼( Quick Response Code,簡稱QRCode):本
          系統內建矩陣式二維條碼,代表巡邏箱編號及名稱等數位資訊
          。
    (五)公務網域(Active Directory,簡稱AD):公務電腦使用者帳
          號權限管理系統。

三、本系統內各項資訊查詢及使用規定:
    (一)本系統內各項資訊查詢使用,僅限於本局所屬員警執行勤務、
          實施稽核或維護治安目的,不得做其他運用。
    (二)除前款規定以外,因執行其他公務有調閱、複製本系統各項資
          料之需要者,應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後,始得提
          供。

四、本系統軟體更新時,由各使用單位資訊業務承辦人,負責設備資料更
    新。

五、本局員警執行勤務須至巡邏箱簽到時,應使用已下載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電子巡簽(督導)行動應用軟體之警用行動載具或個人智慧型手機
    ,於勤務時段保持登入狀態,並依下列方式完成簽到:
    (一)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感應簽到:感應巡邏箱內之短距離高頻無
          線通訊標籤。
    (二)矩陣式二維條碼掃描簽到:以具備矩陣式二維條碼掃描功能之
          警用行動載具或個人智慧型手機,掃描巡邏點所張貼之矩陣式
          二維條碼巡邏箱。
    (三)地圖巡簽簽到:使用已下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電子巡簽(督導
          )行動應用軟體之警用行動載具或個人智慧型手機,點選軟體
          內電子地圖上之巡邏箱,依系統指示拍攝現地照片上傳。
    (四)定位巡簽簽到:使用具備全球定位系統功能之警用行動載具或
          個人智慧型手機,登入行動應用軟體後,點選由系統搜尋誤差
          範圍內之巡邏箱,依系統指示拍攝現地照片上傳。
    本局員警除遇有現地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巡邏箱故障、現有具備
    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感應功能警用行動載具不足、巡邏點使用矩
    陣式二維條碼巡邏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以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
    標籤感應簽到為主要巡簽方式。

六、本系統使用者登入、權限及申請規定(申請表,如附表):
    (一)警用行動載具:依內政部警政署警用行動電腦使用管理要點辦
          理。
    (二)個人手機及巡簽管理平臺:以本局公務網域之帳號及密碼登入
          。
    (三)本系統管理權責規定如下:
          1.警察局系統總管理員:由行政科指定,為本系統最高權限管
            理者,並負責本局所屬單位系統管理者及局級督導人員權限
            申請、審核及開放作業。
          2.分局、大隊(隊)系統管理員:分局、大隊(隊)行政業務
            承辦人,負責所屬單位主管、督導人員及跨單位巡簽人員權
            限申請、審核及開放作業。

七、增設或撤除巡邏箱,辦理程序:
    (一)分局、大隊(隊)所屬單位主管辦理增設或撤除巡邏箱作業,
          應報分局、大隊(隊)行政組或行政業務單位列管。各單位辦
          理情形,應連同巡邏區(線)計畫表,每半年報行政科備查。
    (二)各單位巡邏箱內之短距離高頻無線通訊標籤需汰舊換新時,辦
          理程序同前款。

八、本系統管理維護規定:
    (一)行政科及分局、大隊(隊)行政組或行政業務單位為本系統管
          理單位,系統管理員每週至少檢查系統一次。
    (二)資訊室為本系統維護單位,負責軟(硬)體維護、人員新增異
          動公務網域更新及資安維護等作業。

九、獎懲規定:
    (一)行政科及分局、大隊(隊)行政組業務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
          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二)資訊室及分局、大隊(隊)資訊業務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次
          、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三)辦理本案工作不力或違反資訊安全管理規定者,視個案具體事
          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