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反射鏡設置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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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條件
  (一)十公尺以下道路之交叉路口,於支道(停車場出口)中心距建築
        線一公尺處觀察橫向道路建築物或邊溝之距離,當右側視距小於
        二十公尺,左側視距小於四十公尺時,得於適當位置設置反射鏡
        。
  (二)十公尺以下彎道視距若小於三十公尺,得於適當位置設置反射鏡
        。
  (三)十公尺以上之交叉路口,彎道經現場評估可提高行車安全視距亦
        可設置。

二、設置方式與原則
  (一)反射鏡設置於道路路口、彎道、大樓或社區停車場出口前之公有
        土地內。
  (二)反射鏡設置位置不可阻擋行人或車輛通行,儘可能設於截角扇形
        內或路面邊線內,以免妨礙車輛轉彎或通行。
  (三)反射鏡角度儘可能使支道(停車場出口)車輛於路口處看清右側
        二十公尺或左側四十公尺以內車輛。
  (四)如設置地點位於大樓或社區停車場出口前,應由申請人(如管理
        委員會)檢附申請書向交通局(交通工程科)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