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車候車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理建築執照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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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為明確界定臺南市公車候車亭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辦建
    築執照之申請手續及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公車候車亭建築
    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面積在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四公尺以下者
    ,於不妨礙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且土地使
    用證明文件及構造安全由所有人自行負責下,免辦理建築執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