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本市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公共運輸處。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主管機關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
    計程車客運業所屬且已提供營運服務之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四、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資格者,
    得經由車隊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並掣開罰單。
    (四)各月份乘載行動不便者(含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及搭乘輪椅之乘
          客)之交易紀錄達五十趟次以上。
    前項第四款之趟次,主管機關得定期檢討之。

五、申請營運獎勵金應備文件及期限如下:
    (一)乘載行動不便者之交易紀錄,至少有五趟次應為持有身心障礙
          證明之乘客使用所屬記名電子票證之交易紀錄;其餘紀錄得檢
          附「通用計程車服務輪椅使用者紀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
          如附件)證明之。
    (二)前款紀錄表,應詳實填列每趟次交易紀錄資料(含車輛軌跡圖
          ),並於實際乘載之次月二十日前檢送主管機關查核;資料不
          完整或逾期者,該趟次不予計入。
    (三)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
          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附件格式提送該年度
          之獎勵金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點申請資格及前項申請文件,主管機關得洽請有關機關(單位)協
    助查核。

六、申請營運獎勵金之駕駛人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每趟次補助新
    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
    元。
    前項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覈實後一次核發。

七、駕駛人申請營運獎勵金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或第五點第一項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或不實之情形。
    (三)已獲交通部、本府或其他機關為獎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之其他營
          運獎勵補助。
    (四)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
          作業要點規定。

八、已獲核發營運獎勵金者,經查獲申請資料有偽造、不實,或已獲交通
    部、本府或其他機關為獎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之其他營運獎勵補助者,
    由主管機關撤銷原核准,並以書面處分命限期返還已發放之營運獎勵
    金。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交通部廢止「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
    要點」或停止對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之經費補助時,主管機
    關亦同時停止本要點之營運獎勵金補助。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