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綠教育生活館借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開放綠教育生活館場地,
    達成資源共享及擴大教育訓練功能,並提供及維護使用民眾之休憩品
    質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綠教育生活館(以下簡稱本館)係位於臺南市東區府東街四十一
    巷巷口,府城藏金閣對面。

三、本館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
    十七時,共兩個時段(遇例假日不開放)。

四、本館申請預約規定如下:
  (一)本館場地以不影響年度訓練計畫之執行下,提供使用人免費使用
        ,其範圍包括視聽室、展示區、環保 DIY教室等,擇一預約申請
        。
  (二)本館服務對象為機關(構)、社區、學校、團體等(以下簡稱申
        請人),並以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優先。
  (三)申請使用本館如遇場地檔期已滿、整修維護期間、違反法令、使
        用方式不符場地設置目的、用途,有致本館建築設備遭受毀損或
        公共安全危險之虞者,不予核准。
  (四)申請使用本館應於一個月以前提出預約申請表,經本局核准並繳
        交保證金新臺幣二千元整後,依規定使用,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
        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附加其他附款及保持環境清潔、館內
        設備維護責任。
  (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核准後,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
        事由外,申請人如因故無法舉辦活動或中途停止使用應於十日前
        提出申請,未依規定申請者,將於下次申請使用時斟酌其借用資
        格。
  (六)借用本館期滿,場地已回復原狀、未違反借用規定或未發生損壞
        未修復情事,應於借用期滿二週內填具退還保證金申請書辦理退
        還保證金事宜,逾期不受理。
  (七)倘因情事變更,本局必須收回場地使用,得通知申請人改期,申
        請人應於本局通知三日內提出回復以供處理;逾期未回復者,原
        核准使用視同取消,申請人不得異議。

五、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搬移、增加活動場地內設備或佈置時,應經本局同意,用畢當日
        應即回復原狀,其未回復原狀者,本館得直接處置,並得由保證
        金扣取或另收取處理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二)佈置標語、海報、宣傳品等資料不得以漿糊、膠紙、圖釘等破壞
        性物品使用於本館牆面、地板或其他設備,未經本局同意亦不得
        擅接燈光或電器用品。
  (三)所攜帶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四)使用本館致有物品設備毀損或滅失者,申請人與行為人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五)活動內容如與申請項目不符或未經本局同意逕將場地轉由他人使
        用或侵害他人權益、違反公共秩序或違反法令規定等,本局得取
        消原核准使用,且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