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所定邀集
    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提供緊急醫療工作諮詢
    或審查意見,特設臺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人員
    聘(派)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專家學者、法律專
    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三人,由召集人就本府衛生局現職人員
    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

五、本小組會議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七、本小組為辦理諮詢事項,得先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學者、學術機
    構研究及提供意見,再送小組會議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機構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