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和保障本府生物資料庫參與者之
    權益,特設臺南市政府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辦理生物資料庫管理有關事項之審查及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府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利益回饋有關規範。
  (二)審查參與者同意書之內容與確認參與者相關權益之保障。
  (三)審查本府生物資料庫之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四)審查本府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致未能補
        正生物檢體採集程序時,不予銷毀其已採集之生物檢體與相關資
        料、資訊之相關措施。
  (五)審查與監督本府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之採集、種類及使用範圍。
  (六)審查與監督本府生物資料庫之運用相關事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有關本府生物資料庫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具有醫學相關背景之專家學者、法律專家、社會工作
    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
    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衛生局
    有關業務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會議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審議內容均應嚴守秘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