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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設置要點依據臺南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免費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計畫
    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訂定之。

二、本小組定名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免費裝置全口活動
    假牙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成立宗旨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六十五歲以
    上老人免費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計畫提供專門公正意見,協助調處民眾
    與合約醫療院所糾紛。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1.處理民眾與假牙合約醫療院所有關假牙製作或醫療爭議案件。
    2.其他衍生之相關爭議事項之調處。

五、本小組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相推派產生
    。
    委員由臺南市牙醫師公會推薦之專業牙醫師及經本市牙科醫療院所推
    薦之專業牙醫師,並經本局邀請同意擔任後聘任。
    本小組置有法律顧問二至三人,由本局聘任之。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得連聘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或投訴認為有召開會議之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集
    委員及法律顧問召開審議會議,並將會議結果作成紀錄報告書送本局
    辦理後續處理事宜。

八、會議之召開應有三位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應本於良知專業,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
    關說,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各條款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