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共衛生藥師認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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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整合社區藥事資源,推動臺南市社區藥師執行藥
    事照護,協助民眾安全有效用藥,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為確保公共衛生藥師有效執行藥事照護及用藥安全宣導,特設「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共衛生藥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任務為審核公共衛生藥師認證資格要點及藥事照護業務相關事
    宜。

四、本小組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或指派
    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局代表二人。
  (二)醫藥學相關之學者專家四人。
  (三)法學專家二人。

五、申請報考公共衛生藥師認證者,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之藥學系畢業者。
  (二)領有中華民國藥師、藥劑生證書者。
  (三)於各級醫院、診所、社區藥局推廣藥事照護相關工作連續達一年
        以上,並參與藥事照護相關研習,研習時數經主管機關認定達二
        十小時以上者。

六、公共衛生藥師衛教諮詢領域如下:
  (一)藥事照護。
  (二)食品安全。
  (三)珍愛生命。
  (四)毒品防制。
  (五)菸害防制。
  (六)健康促進。
  (七)針具回收愛滋減害。
  (八)傳染病防治。

七、本要點所稱公共衛生藥師業務範圍如下:
  (一)配合主管機關行動醫院用藥安全宣導及提供藥品諮詢。
  (二)居家到宅用藥整合服務及宣導。
  (三)結合跨局處或民間團體活動設置用藥安全宣導攤位。
  (四)於社區、學校等進行用藥安全與慢性疾病的宣導講座。
  (五)於社區自家藥局主動向民眾宣導本要點第六點各款相關議題。
    前項第五款於每月 5日前填列完成按時繳交公衛藥事報表。

八、公共衛生藥師認證,筆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科成績須達六十分
    以上,總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考試及格。其考試範圍如下
    :
  (一)藥事照護發展與照護模式、執行藥事照護步驟及溝通技巧與案例
        解析、在個案管理中的角色。
  (二)公共衛生教育。
  (三)健康促進與管理。
  (四)社區與學校衛生。
  (五)傳染病防治。

九、公共衛生藥師自取得認證日起,其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間每年須完成
    繳交至少三場(含社區一場、學校一場、職場一場),二年內共繳交
    六場衛教成果及定期填列完成繳交公衛藥事報表(其格式由本局另定
    之),始得辦理展延並核發證書。

十、公共衛生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一)證書有效期間內違反藥事法、藥師法撤銷及廢止執照等相關規定
        處分確定。
  (二)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者。
  (三)受刑事判決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對前項處分不服時得以送達通知後3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
    核,但以一次為限。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