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獎勵檢舉違反藥事法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藥事法規定之案件,以
    維護民眾身心健康,保障用藥安全,特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
    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等違反藥事法規定之案件並經緝獲者。

四、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
    (一)同一案件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於檢舉前已辦理者。
    (二)網際網路廣告、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購物型錄等相關案件或
          經執行機關公告之事項。
    (三)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
          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
          規定。

五、依本要點檢舉而緝獲違反藥事法規定者,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處分確
    定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依下列計點標準核發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
          :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
          醫療器材者: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
          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三點。
    每點獎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五佰元整;案件同時符合多款計點標準時,
    擇最高計點標準核發獎金。

六、檢舉人以書面檢舉者,應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載下列
    事項,及提供具體違法事證向執行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
          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藥事法規定之物品及業者之公司商號、地址、負責人
          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具體違法情節等。但負責人姓名或公
          司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人以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執行機關依紀錄表(如附件一
    )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受理之。經執行
    機關通知補正相關檢舉資料,未於通知函到達七日內補齊者,視為放
    棄;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七、執行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檢舉書、紀錄或相關資料等應予保密,
    如有違法洩密情事,依法處理。

八、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檢舉同一案件,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
    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執行機關收件時間為準。

九、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
    舉人通知時,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
    察機關提供保護。

十、檢舉人領取獎金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並填寫領款收據(如
    附件二),以郵寄或逕送執行機關辦理,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
    棄。
    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已領之獎金。

十一、本要點所定獎金,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