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 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 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於三年內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後,得按其原 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 ,於原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之自有土地,辦理重建 。原拆遷戶於重建後自有土地上之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