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其機
關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臺南地政事務所:管轄北區、中西區、安平區。
二、東南地政事務所:管轄東區、南區。
三、安南地政事務所:管轄安南區。
四、永康地政事務所:管轄永康區。
五、新化地政事務所:管轄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左鎮區、
    山上區。
六、歸仁地政事務所:管轄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
七、佳里地政事務所:管轄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
    北門區。
八、麻豆地政事務所:管轄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
九、玉井地政事務所:管轄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
十、鹽水地政事務所:管轄新營區、鹽水區、柳營區。
十一、白河地政事務所:管轄白河區、後壁區、東山區。
地政業務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各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各地政事務所編制員額未滿四十人者,分設登記課、測量課及地價課;編
制員額達四十人以上者,分設登記課、測量課、地價課及地用課,分別掌
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權利書狀繕發、登記簿冊保管、謄
    本核發、地籍歸戶、地政資訊業務、電子謄本、電傳資訊服務及有關
    登記事項。
二、測量課: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地籍圖冊保管、地籍圖閱覽與謄本核
    發、地籍圖重測及有關測量事項。
三、地價課:劃分地價區段及地價查估、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地價圖表冊
    編造、土地移轉現值審核、地價改算、地價資料異動與管理及有關地
    價事項。
四、地用課:土地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地目變更及銓定調整及有
    關地用事項及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印信、規費、總務、出納、研考
    與便民服務等事項。
未設地用課之地政事務所,前項第四款規定事項,由地價課辦理。

各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各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各地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各地政事務所員額;必要時,並得調派各地
政事務所員工互為支援。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地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各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地政事務所擬訂,
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地政事務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二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