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兩性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7日

所有條文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兩性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申訴,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本府提出
  申訴,申訴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之名稱、
      地址及所擔任之職務。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其姓名、居住所、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三、申訴之事實及請求。
  四、可取得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六、申訴日期。

  申訴內容不符前條規定者,申訴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本府於接獲申訴後,應於七日內展開調查,必要時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
  事人進行協調。
  為調查申訴案件,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或陳述意
  見。
  為調查申訴內容,調查人員得要求雇主提供相關資料。
  本府於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調查
  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

  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於二個月
  之限度內延長一次,並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之處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訴之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
  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本府得停止申訴程序之進
  行,並通知申訴人。

  申訴人得於申訴決定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
  訴。

  申訴案件,應依調查結果作成決定,並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相對
  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