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民
間團體或個人運用補(捐)助經費配合政府推動各項勞政業務,共同
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確保勞工權益、增進勞工褔祉及建構完善之就業
安全制度,依據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七點訂定本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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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捐)助對象為於本市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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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補(捐)助,應依本局所訂定之各項補(捐)助計畫或規定所
訂之項目及條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所申請者如屬活動經費之補(
捐)助,申請者應擬訂包括下列項目之實施計畫:
(一)宗旨或目的。
(二)主承辦及協辦單位,並應加註負責人與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舉辦日期。
(四)舉辦地點。
(五)參加對象及人數概估。
(六)辦理項目及內容。
(七)辦理方式。
(八)活動流程。
(九)包括辦理項目、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支出明細等格式之經
費概算明細。支用項目金額應符合本府所訂之標準。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一)經費預算應包含下列各項:
1.總經費。
2.自籌款、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團體、個人補(捐)助之金
額。
(十二)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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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同一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新臺幣二萬
元為上限。但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因情形特殊而須超過新
臺幣二萬元者,應敘明理由專案簽核: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或本局委託、協助、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工業會、體育會或其他申請
補(捐)助計畫具公益性質之勞工相關團體。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依前項規定補(捐)助之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由本局依權
責決行;其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應專案簽報市長同
意後,始予補(捐)助。
中央補助款,依中央補助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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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應符合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確保勞工權益
、增進勞工褔祉及建構完善的就業安全制度之宗旨。但下列活動或項
目,除因情形特殊經敘明理由依規定專案簽奉同意而得予補(捐)助
外,不予補(捐)助:
(一)旅遊。
(二)餐敘。
(三)獎金、紀念品或服裝類購置。
前項但書規定之專案簽核層級,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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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補(捐)助之程序及應備資料,依本局所訂定之各項補(捐)
助計畫或規定辦理。但所申請者如屬活動經費之補(捐)助,應依下
列期限擬訂第三點但書規定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一)如屬本府或本局之補(捐)助款者,應於活動辦理日前二週提出
。
(二)如屬中央補助款者,應於活動辦理日前二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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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補(捐)助審查標準包含下列項目:
(一)申請補(捐)助之目的是否符合本作業規範之宗旨。
(二)申請補(捐)助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申請之計畫內容須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四)申請者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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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於接獲本局核准通知函件後,應備文
檢執領款憑據辦理撥款。但本局得視計畫性質,於計畫辦理完峻後,
始核實撥款。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
相關憑據及其他證明資料,提送本局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等作業程
序。但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民間團體或個人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
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審核;領受之補
(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份者,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
清單,送本局審核,原始憑證則留存受補(捐)助者以應本局之審核
及抽查。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與本局及其他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受補(捐)助經費或其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結案時如有結
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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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於補(捐)助款運用之督導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令其繳回該部分之補(
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其嗣後申請案
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無正當理由逾越前點第三項之核銷期限未辦理核銷程序,或經查有前
項以外之經費支用不當及異常現象者,本局將予列管,並作為下次補
(捐)助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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